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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登状告北京娱乐信报案

2019-04-24 05:55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以下称文登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2000年4月24日,举晶到该校参加英语培训学习时,向现场工作人员称其听课证丢失。当天,该校工作人员告知举晶听课证的补办方法,允许举晶当天先听课,后补办听课证。4月25日至5月8日间,举晶就补听课证问题,多次找到学校,但因补办手续不齐全或证明不符合文登培训学校要求,未能补办。至5月8日上午,举晶交纳了105元补证费,文登培训学校为其开具收据,举晶补办了听课证。举晶第一次交费办听课证时,文登培训学校未给其开具收据及发票。在举晶丢失听课证期间,文登培训学校未阻止举晶听课。举晶的朋友向北京娱乐信报记者丁来峰提供举晶在文登学校补办听课证困难的新闻线索。丁来峰于4月底采访举晶。2001年5月11日北京娱乐信报第31版发表大标题为“考研班,只顾搂钱不怕犯法?”一文。该文主文部分约1400字。小标题12个,其中有“文登培训学校大把收钱无收据”,“听课证丢了,再花500元买新的”,“开来贫困证明还要开遗失证明”,“苦苦哀求撞上铁石心肠,不再掏钱想进课堂没门”,“贫困生丢了听课证被挡在课堂外”,“考研的学生为听课都去行窃”。“学生:这个学校的教师品行太差”等标题。在该文编者按中,该报编辑撰写小编大话:“如此为人师表,教出的能不是钱串子吗?让你育人,你也配!”。

审理中,文登培训学校提交了其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其与北京北邮在线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远程教育合作协议。4月10日,预定招生2000人,至5月25日,共计招生230人。丁来峰未向本院提交其采访记录,原告未提交昆明网站系北京娱乐信报社开办的证明。

文登培训学校诉称,2001年4月24日晚6时,我校进行英语培训,开课前,举晶称自己的听课证丢失。我校工作人员陈离剑为了不影响其听课,先让其进教室听课,并向举晶讲清楚:如听课证确实丢失,学校有补办办法。举晶说自己是贫困生。陈离剑又告知举晶:如是贫困生,学校有减免学费的办法。4月25日举晶来到我校报名处,要求补办听课证,工作人员对举晶讲:我们这是报名处,不负责补证,你可找有关领导解决。下午3点,举晶找到陈校长要求补办听课证,陈校长要去开会就对举晶说明:你如是贫困生可写一个书面申请,到你学校学生处开一个证明并加盖你学校的公章和你家庭所在地的贫困证明,然后,你去找我们学校的主任丁英杰,把证明给他看,我们研究决定。今天主任休息,你明天来吧。4月26日,举晶向丁主任说自己不可能那么快就开出证明,丁主任让举晶进场听课了。4月27日中午,举晶拿来其父母单位工资证明复印件,丁主任称该证明不行,并将证明复印件退还举晶。5月3日,在举晶没有听课证的情况下,学校让举晶进场听课。5月8日,举晶交纳了105学校给举晶开具了收据。补证后,举晶继续在我校听课。

5月11日北京娱乐信报第31版发表以“考研班只顾搂钱不怕犯法”一文,该文主要部分约计1400字,而大小标题却有15个,计188字,而且大小标题与主文文不对题,大小标题的内容在主文中几乎没有体现,以此攻击、诋毁、侮辱、谩骂我校的报道。其行为构成对我校名誉权的侵害,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我校报名数额下降,尤其在网上发表该文,外地学生不明情况,报名人数骤减。该文的发表使得教材销售量下降,经济收益降低。给陈文登校长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在北京娱乐信报第31版以同样的版面向二原告公开更正,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令第一、二、三被告撤销在昆明网站(网址:WWW.COM/XB/NEWS/PN32573.HTML)上刊登的该文,并在相同的网页版面上向二原告公开更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天数为自该文发布至撤销的同等天数;判令第一、二、三被告赔偿文登培训学校经济损失10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第一、二、三被告赔偿陈文登精神损失费5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北京娱乐信报社辩称,我报社刊登的文章事实基本存在。文中叙述了学生丢失听课证以及补办听课证的经过。文中所涉及的人和事我报社记者亦进行了了解核实,不是道听途说,产观臆断。而且文中发表的基本上是对民办学校的看法,并没有针对文登培训学校,现在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学校应当按有关税务规定,为学生开具发票,因发票除了作为报销凭证外,也是纳税的依据。

丁来峰辩称,文章是我写的,我采访了举晶以及其他几个学生,还曾经与学校联系过,学校当时的态度就是文中的态度,所以文章的内容基本属实,文中标题是责任编辑添加的。我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晶辩称,我不是侵权人,二原告起诉我,仅仅是依据新闻机构的采编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我授权他们去写,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篇报道的播发征得了我的许可。我没有说过这个学校的老师品行太差,二原告称是我所述没有依据,但是我确实说过辅导学校收报名费不开收据又不备案,导致我听课证丢失也无处可查,学校还以此为由不让我继续听课,这太不合理了。而且丁老师当时没有向我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所以我说没有找到丁老师原因不在我。我和文登培训学校之间是合同关系,我丢失了听课证,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没有做备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文登培训学校也有过错。而且听课证后面所写的报名须知实际上是格式条款,不能强加给学员。我报名后,学校没有开发票。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娱乐信报刊登的《考研班,只顾搂钱不怕犯法?》一文对该文中主要记叙了举晶报名听课的经历,基本内容属实。但该文在具体描述、措辞及评论中对文登培训学校有不实评价和贬损,造成文登培训学校名誉权的损害。但该新闻并非直接针对陈文登本人,亦未对其侮辱、诽谤和作出不实的报道,故陈文登称北京娱乐信报社、丁来峰、举晶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丁来峰是北京娱乐信报的记者,文章的撰写属于其职务行为,其个人未对文登学校和陈文登造成名誉权侵害。举晶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资料,根据证据不能证明举晶对文登培训学校和陈文登造成名誉权侵害。法院判决北京娱乐信报社在《北京娱乐信报》上公开向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赔礼道歉;驳回文登培训学校其他诉讼请求;驳回陈文登要求北京娱乐信报社、丁来峰、举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讨论

1,主动新闻源和被动新闻源

从获取新闻来源的途径来看,新闻来源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由于是记者亲身经历或现场参与事实所获得的闻源属于直接新闻来源,由记者当场直接获得,真实性强,可信度最高。但是,很多时候记者并非亲身历现场,他们获得的往往都是间接的二手材料,是事后通过当事者或相关的部门了解到的,也具有一定的实证性和可靠性。

从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的归责来看,则有主动新闻源和被动新闻源之分。主动新闻源是指为发表而积极主动地向新闻单位或记者提供新闻事实材料(这种材料包括口头叙述和书面文字)的组织或人。被动的新闻源是指不以发表为目的,通过记者的采访而消极被动地提供新闻事实依据的组织或人,或者是不知道面向的是新闻机构也不希望所提供的内容发表的新闻提供者。

在发生新闻侵权事件时,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素材的“消息源”与通过采访而写作的作者都是潜在的被告,这是因为他们都参与到媒体向社会报道这一行为当中,提供素材者主动报料,向媒体也向社会大众提供某些线索或揭露某些事实,而采访的记者通过采访并转化成文字,有时引用报料者的话,优势依据线索进行实际的调查,也有时还要加上自己的评论和观点,这些内容经过编辑后,通过媒体向社会传播。因此,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素材者和作者都是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但是尽管如此,他们承担责任方面却并不相同。

 

2,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新闻记者发表在媒体上的言论,显然不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目前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案例分析

向新闻单位提供材料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者,另一种是因为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一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然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的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上述案例中,举晶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其提供的内容是发生在其上课过程中的事情,基本属实,没有侵害名誉权,而本案被认定为侵权的行为是新闻单位不妥当的报道,即在具体描述、措辞及评价中对文登培训学校有不实评价和贬损,造成文登培训学校名誉权损害,所以对此行为举晶并不承担责任。

作者分别为职务行为的作者和非职务行为的作者,这两者在承担责任的时候也不一样,非职务行为的作者,应当对自己向新闻单位提供的稿件负责,如果认定侵权,根据具体情况,由非职务行为的作者独自承担责任或者与新闻单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职务行为的作者,引起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责任。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管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通过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非职务行为的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可成为名誉权纠纷的被告,而且不必追加,列任何一方均可,但如果是职务行为,则作者不可成为被告。

在新闻工作中,记者首先要慎重选择新闻来源,记者因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途径去深入了解每一件事,通常都需要通过新闻源来建立事实,但是,不能将新闻源的真实可靠等同于新闻事实的真实可靠。在法制社会里,新闻记者不能将‘有人提供’作为不实的充分依据,而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他人提供的事实。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和新闻中作为反衬的事实材料,除权威部门提供的意见和材料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有义务对于未经核实的材料予以多方的证实。

此外,报道中要掌握平衡的原则,国外有许多报道都是在未能判明新闻来源真实的情况下,把多方面新闻线索都公布出来,为了显示平衡、独立和公正,记者在报道中经常会用对比报道的手法,把符合媒体本身价值观的报道放在突出的位置。在没有正式结论的报道中,特别是案件的审理中,应尽量报道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包括相关不同的看法。只有这样才不至于陷入因新闻源失真而带来的风险中。

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侵权不是新闻源提供的新闻线索有问题,而是记者在进行加工的过程中,过多地加入了自己的主观评价,而评价导致了报道对象名誉受损。文章本身并不长,而小标题就占了很大的比重,其中很多都是记者的判断,里面带有明显的贬义。事实上,根据新闻报道的原则要求,记者在报道新闻的时候一定要客观中立,尽量做到价值无涉,对事件双方都要进行采访,只要把事件叙述清楚即可,而不应该给事件下不必要的判断,尤其是在很多事情并不明晰的情况下。

主动新闻源之所以接近媒体都有其目的,他们给媒体提供的消息都难免带有对自由有利的偏向。因此,记者在采访和写作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全面的采访做到平衡报道,不能被新闻源利用,成为其达到目的的手段。必须要有自己的判断,在写作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要把带有价值判断的内容过多地强调,这样便很容易引起侵权。

 

【思考题】

1   作为记者,你认为对待不同新闻源应该采取什么样不同的方式?

2   就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谈谈你的看法。

3   简要论述主动新闻源和被动新闻源在侵权的过程的不同责任。


使用说明

新闻媒体与新闻来源,主动新闻源和被动新闻源的新闻侵权责任。